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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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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设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十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已取得士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药、护、技人员。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如编辑、教学、科研等)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医疗、卫生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4.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三.名誉会员
外籍医学专家,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技事业有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会员证,并报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办事机构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本会会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师级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由本人申请,本会审核、推荐,可发展为中华医学会全国会员。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各种奖励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4)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中华医学会全国会员证书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市(县)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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