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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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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江阴市医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江阴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是指本会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年会、专题会、研讨会、论坛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均由本会及各专科分会和承办或协办单位共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和规模由本会及各专科分会和承办或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举办的地点要根据会场、交通和食宿等条件选定,要有计划地在技术薄弱的地区安排。

  第五条  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均不准委托个人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六条  各专科分会、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为有关公司、企业、单位等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临床应用研讨会、产品促销会等,本会一经发现有关公司、企业、单位及个人有违法侵权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专科分会要以繁荣学术氛围为己任,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并带头拒绝参加有关公司、企业、单位等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的学术活动并及时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参加有关公司、企业、单位等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的学术活动,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章  计划制定

  第八条  在学术活动策划和选题时,各分会或承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从我市医学科学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或标题进行申报,凡举办内容与申报标题不符的应予以纠正。各专科分会或承办单位必须以交流医学科研、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为重点,推广普及国内外医学科技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九条  各专科分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学术沙龙、培训班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为便于安排工作,各专科分会或承办单位应提前15天将学术活动计划报本会。本着坚持节俭的原则,学术活动地点可以根据实际安排线上或线下举办。

  第十条  提倡多学科联合举办综合性、专题性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第十一条  各专科分会每年必须组织召开一次以上学术会议或专题研讨会,每年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拟召开学术年会的,应提前1个月与本会联系,共同商定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编制一次全年学术活动计划,由各专科分会或承办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各专科分会和承办单位要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和无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按时开展,原则上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不得借故拖延至下一年度实施,如有调整须经本会同意。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应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保证学术质量和效果,不举办无准备和重复的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等原则上应精简议程。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讨论与争论。学术活动应采用专题讲座与学术交流相结合,现场讨论与重点议题探讨相结合,以及壁报、现场操作演示、病例讨论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现代化声像设备。遇有疫情防控需要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应服从上级部门要求,由线下会议改为线上举办或直接线上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培训班内容要突出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切实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促进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补缺与提高。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总结应着重反映学科进展、学术争鸣情况,新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以及重要建议等。每一次学术活动都要请参会者填写“满意度调查表”,以便发现差距,改进提高。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承办专科分会或单位要认真总结,一周内将活动总结、会议课件、现场照片等会议材料一并交本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会务管理实施项目负责制,学会指定专人协同专科分会或承办单位对学术活动的全过程作出安排,学会人员要主动提供热情优质的会务服务。学术会议开幕式要简化,活动日程要紧凑,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并按照上级部门会务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要坚持“厉行节俭、勤俭办会、收支平衡”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承办或协办单位提供的经费、注册费、上级拨款、社会资本捐赠和其他费用等。经费支出为筹备和活动开展期间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相关单位提供经费或社会资本捐赠的学术活动,本会会员可免交注册费。无经费来源的学术活动,参加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根据会议预算,本会会员与非会员的注册费标准可以稍有不同。

  第二十二条  学会接受社会资本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不得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得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捐赠全部纳入本会账户,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科分会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截留与使用,各项支出按财务规定和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保证会议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开支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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