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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医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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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阴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yi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写为JYMDA。
第二条  江阴市医师协会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师的桥梁和纽带,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本市医疗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本市各个时期的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和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指导机关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阴市迎阳路199号(邮政编码:214434)。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组织开展对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保健、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筹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社团组织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其它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荣誉会员:为我市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核,批准;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单位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审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会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对学术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并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九条  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作为本会的会徽。
会徽图案外围上方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下方为中国医师协会中文;图案中央为英文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9日第三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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