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学会章程
江阴市医学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闲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选任时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秘书长选任时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
本会挂靠单位领导或卸任会长可推荐担任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副会长、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给予表彰;不再继续担任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愿原则,由本会分别聘任为名誉副会长和咨询顾问;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或专业学组(其名称为江阴市医学会某某分会或江阴市医学会某某学组),专科分会或专业学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或专业学组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学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本会和各医疗单位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单位设联络秘书,联络秘书由单位推荐,本会聘任,承担单位、会员与本会的联络工作。

江阴市医学会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32715号-1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迎阳路199号
电话::0510-86803771、86807937转8012 E-mial:jysyxh@yeah.net